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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添加用人单位权利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档案添加中用人单位的权利行使并非绝对,存在特殊情况会影响权利的范围,以下为您说明。
1. 员工提出档案材料异议的情形:若员工对用人单位添加的绩效考核记录或奖惩记录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如绩效面谈录音证明考核结果有误),用人单位的档案添加权利将受到限制,需暂停使用该异议材料,并重新核查材料的真实性,若核查后确认材料有误,需删除或更正该材料;
2.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的情形:若劳动监察部门因员工投诉对用人单位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发现档案中存在违规添加的材料(如强制添加的隐私材料),用人单位的存档管理权将被临时限制,需按监察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如移除违规材料),整改期间不得新增档案材料;
3. 特殊行业的档案管理规定:例如,金融行业对员工档案有更严格的要求,若用人单位为金融机构,其档案添加权利需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不得添加与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无关的材料,且添加的奖惩记录需同步报送行业监管部门,权利行使范围较普通企业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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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添加中用人单位的权利需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以下结合相关法条进行详细分析。
用人单位在档案添加中的权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八条明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职工档案”,其中“收集、整理”即包含对合规材料的添加权利。例如,员工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经用人单位审查真实后,按该规定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合同等入职材料添加至档案,此为合规审查权与信息补充权的法律体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转移”需以完善的档案材料为基础,侧面支撑了用人单位的存档管理权,即有权添加离职相关材料至档案。综上,用人单位在档案添加中的权利是法定职责延伸而来的合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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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添加中用人单位权利的行使若不当,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以下为您举例说明。
1. 档案材料失实的赔偿风险:例如,用人单位未核实员工提交的虚假工作经历证明,直接将其添加至档案,导致新入职的下家单位因该虚假经历遭受经济损失(如员工无法胜任岗位造成项目延误),下家单位可能以“档案信息失实”为由起诉原用人单位,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员工隐私侵权的诉讼风险:例如,用人单位将员工的孕期体检报告(非职业健康检查)添加至档案,并在部门内部公开查阅,员工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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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添加过程中,用人单位常因对权利边界的误判出现错误操作,以下为您梳理常见情形。
1. 强制添加员工隐私材料:部分用人单位误将员工的婚姻状况证明、体检报告(非职业健康检查)等隐私材料添加至档案,此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规定,侵犯员工隐私权;
2. 擅自修改档案原始材料: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风险,擅自涂改员工档案中的绩效考核结果或奖惩记录,此行为违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严禁任何人私自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或私自保存职工档案材料”的规定,需承担档案失真的法律责任;
3. 未履行材料核实义务:部分用人单位未对员工提交的学历证明进行核查,直接将虚假学历材料添加至档案,导致档案信息失实,若员工后续因学历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若您发现单位存在类似错误操作,或想明确档案添加的权利边界,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合规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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