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9岁,同学用足球门绊倒我的孩子,导致我的孩子右手骨折,如何划分这个责任
孩子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体育课受伤的责任划分,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孩子9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体育课这一“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该条款,学校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首先推定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除非学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职责(如体育教师全程在场监督、足球门稳固且放置合理、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注意事项教育等),否则学校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责任。同时,致害同学的行为若存在过错,其监护人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者责任大小需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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